什么是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
2019-01-10
有一個自己的風格并且出作品的現在大有人在,為了保護自己的作品都會去做著作權申請,那什么是著作權呢?著作權許可適用類型又有哪些?這都是我們經常能看到的問題,其實了解以下幾點,這些問題你都可以輕松解開。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一、什么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
(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于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
(三)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制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制品。
(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
之前大家一直都在說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上面都有詳細的解答。包括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范圍,相信這些能給到大家一些啟發,以上幾點希望能給到大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