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會有什么處罰?
2019-04-25
住建部對建筑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取得相關資質證書都是零容忍的;特別是近期住建部等七部委聯合發文,嚴查工程建設違法“掛證”的專項整治;對于建筑企業而言,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企業資質證書將會受到哪些處罰?一起來看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的處罰規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該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與204重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