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銷時這些問題你都了解嗎?
2019-01-11
公司如果做的越來越大很多老板就想在不同地區開設分公司,主要想讓自己的公司和產品讓更多用戶了解,但是因為各種原因我們不得不去進行分公司注銷,那在注銷的時候難免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頭疼,下面這幾點是不是也困擾著你呢?
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其所屬的勞動關系是解除還是終止?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相應的分公司與職工之間訂立勞動合同,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而該勞動關系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終止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關系終止”,本條中用了“撤銷”這一概念。結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9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申請注銷登記”。兩相對比,不難看出《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中撤銷針對的對象是分公司,撤銷行使的主體是總公司。即《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已經認可了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而產生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律后果。
勞動者選擇法律途徑維權,應該向誰主張權利?
答:《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相當于總公司的代理,分公司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由此可知,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當事人參與到訴訟中。因此,在勞動者選擇采取法律途徑維權的時候,如分公司尚未辦理注銷登記,則即可以分公司作為本案單獨訴訟主體,在分公司財產不足的情況下,也可以將總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如分公司已經辦理了注銷登記,其主體資格喪失,應當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總公司承擔相關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被判承擔責任,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責任如何劃分?
答: 在實踐當中,一般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責任劃分分為三種情況:(一)、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一般適用于分公司已經被撤銷并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分公司本身并無財產的情況; (二)、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該方案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三)、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主要適用于分公司有足夠的可控制財產,可以主張分公司獨立承擔責任。
我們在辦理的時候往往沒有想太多,最后因為各種原因需要進行分公司注銷的時候就會出現很多問題,以上的這幾點就是針對大眾的問題做出的解答,如果你還被這些問題困擾,不讓認真看看以上幾點。